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26號刑事判決
㈦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㈦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項設有明文。而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勞務承攬業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時限,以收款時為限。
(三)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查財政部函係行政機關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2項第1款有關如何認定同法第51條第3款漏稅額之規定,所表示之意見,是聲請人就財政部函聲請法規範
經查: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1。」
第5點各機關支付款項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掣發之普通收據,應記明下列事項:(一)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統一編號。(二)品名及總價。
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而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
㈢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作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按取得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明後退還之:⑵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第39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㈢至豐盛公司或聖輝工程行因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如獲取節省稅捐之財產上利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另處以罰鍰。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原告在系爭期間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銷售額合計22,614,689元(其中106年度為15,463,479元),被告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又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及第3
乃核定原告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於109年1月至111年6月間承攬營建工程銷售額122,774,761元(128,913,500元/1.05),補徵營業稅額6,138,739元,並以原告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⒊本件該3項標案,並非假交易或虛偽不實交易,中華電信公司復確實與永晟案、和捷案之供應端即美環能公司簽約,亦與豐原案之供應端即楷越公司簽約,中華電信公司即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㈡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條、第2條第
⒉茗岩公司於113年1月23日接獲民眾反應,梁嘉敏於Foodpanda外送平台銷售飲料,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有3次漏開發票之情形,而有違反系爭契約2
、「完全尊重災民意願調查」之辦理程序,從未曾以任何方式針對居住於特定區域內之原告予以實際執行限期強制遷居或遷村,至原告所舉更原證1乃係輔助參加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