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03號判決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亦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另採購契約要項第49條則規定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1號判決
⒈按系爭契約第22條第4款:「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見本院卷第
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230號判決
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工程期限: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9號判決
且依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第18條第3項第12款規定:「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7號判決
…本校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43號判決
查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應有46日免計工期,而不得課以逾期違約金,固提出上開各項理由為據,惟按,系爭契約第22條第4款所稱:「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判決
惟查:兩造於契約第二十六條關於遲延履約部分,其第四項約定:「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5號判決
第22條第4款「四、機關或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等約定,不論係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致不能依時履約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16號判決
契約工期以日曆天計算者,當雨天累計天數異常嚴重工程進度時」得延長工期;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條亦規定「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87號判決
⒈針對系爭變壓器,原告確實遲延交貨18日,如前述,然系爭買賣契約書契約條款9.6.1約定:「招標機關及立約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356號判決
⒋上訴人復主張其逾期交貨係因不可抗力所致,無須負遲延責任云云,然按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項固約定:「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
稽催或協調等相關佐證資料予買方,向買方請求展延申請輸出許可期限、免計逾期罰款或無責解約;…」;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項規定:「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3號判決
㈣原告復主張其逾期交貨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而毋須負遲延責任云云,然查:⒈按系爭契約第14條第3項固約定「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1號判決
4.系爭工程契約第17條遲延履約五、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判決
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⒉…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48號判決
及第49點規定:「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57號判決
三、被告福清公司之抗辯:㈠依原告與被告福清公司簽訂之「工程採購契約書」第34條約定:「甲方(即原告)及乙方(即被告福清公司)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