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蔓穎蔡侑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蔓穎蔡侑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經查: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刑事庭114年度易字第367號妨害名譽等案件卷證光碟(下稱電子卷證光碟,見本院卷末證物袋),有被告警詢中之自白,及監視器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14號聲請人謝明晏代理人李家豪律師黃川赫律師被告王威竣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歷有關連之意見或評論,誠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就社會通念而言,客觀上仍難認足以貶損告訴人2人之評價,自不得認定被告主觀上確有欲貶損告訴人2人評價之犯意,是難遽令被告負擔妨害名譽罪責
犯罪事實彭依翰、邱偉豪與廖志富(所涉妨害名譽罪嫌,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5月13日19時50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和舍1房內,因細故與同房舍友楊榮勝發生爭執,彭依
綜令不成立刑法上妨害名譽罪,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不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03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300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得貴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5年度調偵字第63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114年度聲自字第172號聲請人日熙防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鴻勛代理人李仁豪律師被告張原吉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42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品庠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
,被告就本案公寓5樓是否為違建等事宜所為相關陳述顯係針對具體存在之客觀真實事件而為之陳述及評論,實難認其主觀係本於真實之惡意而以偽造不實內容予以散布傳播,自難逕以妨害名譽罪責相繩
是」、「(問:王瑞謙提告你於社團張貼文章照片及個人資料涉犯妨害名譽,有何意見?)
吳鴻奎律師康皓智律師被告林莉陳建銘上二人之選任辯護人陳睿瑀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若寧選任辯護人施懿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犯罪事實一、楊碧雲(所涉對施圻嬛傷害、恐嚇、妨害名譽等犯行,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8月18日上午11時55分許,因不滿鄰居曾建華
人幹及一天到晚幹來幹去」(臺語)言語辱罵,依其表意脈絡及行為動機,該等言論已非僅是一時情緒,而是反覆、持續出現,主觀上確有攻擊原告名譽之故意,是被告許秋榮辯稱無妨害名譽之故意
譽權,均係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為調和憲法所保障之兩種基本權利,刑法為此所設之不罰規定,乃具有憲法意涵的法律原則,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類推適用,另基於法秩序的統一性,妨害名譽或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在刑法及民法原則上應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7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秀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