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富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8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富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29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5年度偵字第3133號被告A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基於妨害公務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補充為「基於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之犯意」(見偵查卷第32頁職務報告,員警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訴人即被告施百駿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余柏儒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林永隆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786號中華民國114
然依照原告所訴之事實,縱認其所述為真,被告僅係通知原告就投訴事件提供相關資料並提出說明,難以認定被告有何妨害名譽之行為,是認原告上開主張顯然欠缺一貫性。
是系爭貼文之言論,自難認構成妨害名譽,堪以認定。⒌被上訴人雖主張:上訴人亦曾在兩造共同工作之場域,向助理散布伊於婚姻期間有家暴情事。
二、本件被告蔡侑庭、許蔓穎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甲男、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李耀榕被告李沛珍上列自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自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告康樹德送達代收人吳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79號原告王惠美被告周秀英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仲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原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莉螢陳慧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卓婕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卓婕希雖坦承有傳送訊息及張貼文章等行為,然否認有恐嚇取財及妨害名譽等犯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添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昱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
種基本權利,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為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對造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對伊為不實內容指控之言論,為保全日後提起妨害名譽等訴訟證據
年度偵字第22731號被告徐俊浤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徐俊浤(恐嚇、妨害名譽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書記官張懿中附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名譽竊盜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