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⒊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有頂替罪、妨害名譽罪、交通過失傷害罪、妨害秩序罪、竊盜罪、公共危險罪等前科紀錄(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3至26頁)。
⒊被告於本案行為前有頂替罪、妨害名譽罪、交通過失傷害罪、妨害秩序罪、竊盜罪、公共危險罪等前科紀錄(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3至26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陳玉鈴被告簡百聰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十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啟華前有妨害名譽之前科紀錄,另有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經判處罪刑之情形;被告許順意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2種基本權利,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為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
1262號駁回再議,嗣被告又向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079號為不起訴處分(下合稱系爭刑事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7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元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劉在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中華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新簡字第837號原告吳憲東被告李俊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話紀錄前,原告即主動回覆:「你覺得我這樣騷擾你,要我離多遠都可以,不要看你臉都可以,你開心,我開心」等語,可見伊並未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原告對伊所提出之妨害名譽刑事告訴
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併衡酌被告本案犯行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被告迄今未向告訴人為任何賠償等節,兼衡被告曾因妨害公務、妨害名譽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至97年間,其董事長即法定代理人均為林萬吉,且林琮智與林琮舜為兄弟關係,2人均為三森公司董監事,因三森公司股權爭議、三森生技有限公司產品侵權爭議、妨害名譽事件互有訟爭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犯意,於113年11月21日15時54分許,透過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社群網站,以其臉書暱稱「Roger
查被告發布上開2則貼文,係於密接之時間,以相同方式,基於同一之妨害名譽犯意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犯罪目的與侵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三、本件告訴人林淑萍告訴被告張慧玉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告訴人A02告訴被告A03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8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仰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0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羅文斌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4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士聲簡再字第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洺軒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士簡字第757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緝字第1688號被告A000000005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犯罪事實一、A04(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原係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之保全,A02、A03則均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2之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