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
次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之犯罪吸收在內,是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
次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之犯罪吸收在內,是行為人故意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為犯罪之訴追,致他人名譽受有損害者,係利用司
芝蔴村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宗翰代理人魏憶龍律師何謹言律師被告李育材(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年度附民字第1384號原告王毓霖鄭琳共同訴訟代理人官振忠律師被告張書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元慧蘇益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經查,本案被告2人互相告訴傷害、妨害名譽、毀損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陳美琪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被告黃釵英係犯刑
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未曾就學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從事清潔工作之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7頁);復參以其曾因竊盜、傷害、妨害名譽
詎張嘉筠於113年1月間與張苡薏感情生變,雙方吵架後張嘉筠遭張苡薏提告妨害名譽(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3011號案為不起訴處分),張嘉筠因而心生不
另訴外人邱冠維對召開系爭記者會之程淑美、王隆舜、吳昭儒及洪申翰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
又民法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布為要件,惟仍需綜合考量被害人在社會上之地位、行為人之動機或其主觀上有無惡意、行為人陳述之內容、陳述之
㈢基於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12年9月27日晚間9時許起不詳時間起,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2樓住處,以其手機連線至網際網路,在臉書網站上當時會員人數已達
㈡原告明確告知被告「不要再講這些,不然我會公開對話保護自己」,被告即恐嚇威脅稱「公開,告你妨害名譽」等語,造成原告恐慌症發作,原告因此將被告封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5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三潘昱旂選任辯護人石振勛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5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連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㈡經查,被告前據兩造間之糾葛而向原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其意在促使司法機關進一步查明,並非毫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雖被告對原告之各項指控,均經新北地檢以:「被告(即本件原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上訴人即被告陳佑熹選任辯護人嚴嘉豪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
況原告前以本件事實提起刑事妨害秘密等告訴,經檢察官審酌全案事證後,已為不起訴處分之裁定,足資證明被告之行為並未構成誹謗、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妨害秘密或其他違法情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祥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