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京翰輔佐人陳麗美(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京翰輔佐人陳麗美(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5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展慶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詢據被告唐曜梃固坦承確於上揭時地曾說「幹你娘雞掰」之言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那是伊的口頭禪,不是對告訴人公丕鈺辱罵等語,然查,上揭犯罪事實,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過去曾有妨害秘密、妨害名譽及信用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15頁),足見素行不佳,其明知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戕害身心健康之物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詐欺、侵占、妨害名譽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素行非佳;其僅因細故,即出手毆打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女(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林家瑞又有竊盜、贓物、詐欺、背信、妨害名譽、傷害、毀損、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前科,於107年3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但本案起訴書未曾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
乙○○又有竊盜、贓物、詐欺、背信、妨害名譽、傷害、毀損、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前科,於107年3月2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但本案起訴書未曾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
是名譽被侵害,其請求法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者,法院應在被害人聲明之範圍內,權衡妨害名譽之方法、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當事人身分等條件,認有必要性者,始得許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崇慶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無罪,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漳賴靖芬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隆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8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國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上訴人提告刑事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已經不起訴處分,上訴人提再議也被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上訴人即被告陳羚栖(原名陳宥忻)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