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719號民事判決
二、被告則以:原告因被告前於109年5月12日發表貼文而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499號為不起訴處分。
二、被告則以:原告因被告前於109年5月12日發表貼文而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499號為不起訴處分。
又被告甲○○以「操你媽的、幹你娘」、「幹你娘」等語辱罵被告乙○○,係本於單一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時間、空間密接之情形下所為,並持續侵害相同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⒉被告本案所為雖因法律上之評價而僅以加重誹謗1罪論處,但其實質橫跨公然侮辱、誹謗、以文字誹謗之妨害名譽態樣,顯與在單一時間、地點作單一之文字誹謗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橙(原名呂致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則以:對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235號妨害名譽案件全卷沒有意見,另我目前無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瑋鈉(香港籍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號自訴人旺德富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姿潔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自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追加自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明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簡上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于小玄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112年度審簡字第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就事實及理由部分僅記載多件民刑事訴訟案件案號,並泛稱被告履次向原告誣告妨害名譽、不斷騷擾原告,造成原告不堪其擾、在學校低頭做人、影響全家人生活等情,然未能特定兩造歷來民刑事訴訟案件中
理由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黃桂蘭係嘉義縣六腳鄉崩山社區發展委員會志工;告訴人謝文財(涉犯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則係嘉義縣○○鄉○○村順天宮現住主任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薔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附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妨害名譽傷害宣
113年4月2日【附表:受刑人林子霽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32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靖琄選任辯護人黃宏綱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王文雲與陳慧榆係姻親關係,王文雲因故不滿陳慧榆,竟基於妨害名譽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選任辯護人沈川閔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五)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即行為人所
三、本件被告邱吉湖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鄭柏年被告陳柏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304號),經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