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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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軍偵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曜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毓婷選任辯護人林景贊律師洪家駿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113年度聲再字第6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義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馥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告鐘英哲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應附繕本)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名譽妨害名譽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鄭品宣、曾柏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高泰強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然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所載「竟接續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應予更正為「竟分別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
,卻起訴妨害名譽,乃違反法定程序。
妨害名譽罰金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2號原告蔡國寶被告莊文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08號),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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