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
至檢察官所謂告訴人指稱:被告犯下本案後繼續對告訴人為恐嚇及妨害名譽行為等語,並非本案審理範圍,若檢察官認被告所為成立上開罪名,自得另依法訴究。
至檢察官所謂告訴人指稱:被告犯下本案後繼續對告訴人為恐嚇及妨害名譽行為等語,並非本案審理範圍,若檢察官認被告所為成立上開罪名,自得另依法訴究。
況原告前因被告上開行為,而向臺南地檢署對被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等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9354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僅因細故,即為本案犯行,致告訴人成傷,所為實不足取;又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因妨害名譽、毀損等遭判處罪刑確定之前案紀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美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5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2選任辯護人黃靖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㈢基上,「CandyZhang」帳號之管理權限既非僅有被告,即難認妨害名譽之貼文必然為被告所發布,又卷內無其他證據可佐證上開貼文確係被告所發布,自難認被告有上開妨害名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城簡字第129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齊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㈢本院審酌⒈被告有毀損、妨害名譽之前科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⒉被告因與告訴人有相鄰糾紛,且自陳:告訴人的盆栽會擋到我機車進出,我牽機車時有跌倒、流血、瘀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序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偵卷第12頁2發表「劉X萱在竹北文X路吉X素食館工作此人說做八大酒店都很噁心造謠我之前也是做酒店的沒有做過的事情也可以讓你造謠到有以提告妨害名譽相關證據都提供請幫高調」等文字。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憲更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黃湘瑄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簡字第15號中華民國112
日區權人會議紀錄所載,系爭社區區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訴請法院強制原告遷離(本院卷二31-39頁);系爭言論中指原告為「餵鴿飼料住戶」(附表編號2)部分,依原告對被告林維英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之臺灣臺北地方檢
等語,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及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事乙節:⑴依證人林賜傑之前開證述及其與證人蔡明堂間之電話錄音內容可知,證人林賜傑係證人洪啟倫之獅子會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5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筠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許碧如附表:編號原告應補正事項⒈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與此聲明相符之原因事實:⑴原告起訴僅於民事起訴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20萬」元、訴之聲明「被告應就未經查證即驟陷原告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簡上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趙宇崇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5日114年
19分許,張貼含有「被告:陳、宜蘭縣羅東鎮」等內容之告訴狀照片(下稱乙貼文),再於113年12月20日19時45分許,張貼含有「被告:起恭、113年度他字第779號妨害名譽案件
114年度調偵字第291號被告劉家豪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劉家豪(所涉恐嚇及妨害名譽等罪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寶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F129836517號籍設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409號3樓(桃園市楊梅區戶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