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355號民事判決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性目的,倘行為人言論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如非出於真正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妨害名譽之故意
次管委會會議出席人員除擔任主委之被告外,尚包含副主委、總幹事、監委、財委、環保委員、機電委員等7人,可知,針對原告行為所為處分乃系爭管委會共同作成之決議,而非被告單獨對原告所為之妨害名譽侵權行為
觀且與事實有關連之意見與評論,該等內容縱使聲請人於知悉後感到不快或難堪,尚難認被告6人係以惡意攻訐或貶損聲請人人格而妨害聲請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而認被告6人主觀上有何明知其所述內容不實之妨害名譽犯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6號聲請人蔡福松代理人陳勁宇律師相對人辛國明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
年度調院偵字第612號被告莊依婷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2選任辯護人蕭維冠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對造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竟以「黑道」、「恐嚇住戶」、「讓他人成為失蹤人口」等不實內容惡意指控伊(以下合稱系爭指控),為保全日後提起妨害名譽等訴訟證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宗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
㈡於109年10月2日0時1分許(監視器畫面時間),基於恐嚇之犯意,在屏東縣枋寮鄉某住處,A05(涉犯傷害、妨害名譽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偵緝字第2798號為不
綜上事證明確,被告妨害名譽犯嫌堪以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吳若綺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士簡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啓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本院卷第137頁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2435號不起訴處分書妨害名譽告訴人A03。告訴代理人李OO。被告A001。
本件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妨害名譽犯行,是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難遽認被告有妨害名譽犯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2588號被告A04(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鄭三陽許正宥籍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上訴人於系爭再審事件訴請伊損害賠償,伊就其聲請救助陳述意見後,上訴人即向伊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6677號為不起訴處分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2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秋榮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65號中華民國114
114年度易字第12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婷芸選任辯護人黃閎肆律師李仲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上開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阻卻違法規定,於民事侵權行為有無違法性之判斷,亦得類推適用,以調和名譽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24號原告黃雅惠被告張美霞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3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