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85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MJIAYI(馬來西亞籍)(中文姓名林嘉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8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MJIAYI(馬來西亞籍)(中文姓名林嘉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5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梓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哀明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113年度偵字第52688號被告范欽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范欽智(所涉妨害名譽罪嫌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為妨害名譽罪、編號2為誣告罪,犯行時間非近且分屬不同犯罪類型,此二罪之侵害法益、罪質及犯罪方式均不相同;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未侵害不可替代性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層次與內容上之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
而擔憂自己之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危害而恐懼不安,並使執行司法、檢察相關業務或公眾運輸環境之安全遭受威脅,則被告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嚴重,殊值非難,又被告前曾因妨害公務、妨害名譽案件經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⒈被告除犯罪事實欄㈠所示部分外,亦同時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13年10月13日某時許,傳送加註「到處洗司機」、「
⒉民國111年5月13日鈞院110年度訴字第7264號判決原告對被告樊成彬之妨害名譽案勝訴後,樊成彬即約集被告劉學謙等人至原告兵器戰術圖書公司及劉文孝臉書發起「向文孝請安」
至告訴人另指訴於案發時間被告以「你在我咖啡裡加東西」之言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嫌(告訴暨報告意旨誤為公然侮辱),惟查此部分僅有告訴人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雨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苗小字第11號原告張瑋辰被告張家豪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W000-H11361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妨害名譽、妨害自由、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竟無視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罪嫌等語。
、LOZANOJRJOSEXAVIER(中文姓名:洛札諾澤維爾)為鄰居關係,因社區公約規定社區中庭並非運動場不能運動與裸露上身之問題產生糾紛,其等2人各基於妨害名譽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38639號被告林盈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