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
114年度偵字第12746號被告黃世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世鎮(所涉妨害名譽罪嫌
114年度偵字第12746號被告黃世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世鎮(所涉妨害名譽罪嫌
審酌被告得預見放置和生市場拍賣場內之蔬菜,可能係其他攤販拍得,但尚未攜回攤位之財物,竟仍恣意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上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顯不足取,另衡以被告有妨害名譽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32332號被告A04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5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婂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114年度聲自字第190號聲請人黃勇達代理人蔡宗隆律師黃郁婷律師被告饒菀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同一時地同時涉犯妨害名譽犯行乙節。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7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奕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李耀榕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李沛珍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花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四、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即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又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侵害隱私權行為造成兩造更多訴訟紛爭,但上訴人自陳:「兩造間多起訴訟」,是上訴人有對被上訴人提告妨害家庭、妨害名譽、違反著作權,最終不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育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鐵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39923號被告湯修碩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㈣原告以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不實指摘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465號妨害名譽等案件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
日假扣押執行程序中發生衝突,A03遭受原告言語侮辱,心生恐懼而向法院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為行使合法正當之權利,縱法院事後認定無延長必要而駁回聲請,A03仍不因此對原告構成妨害名譽
項之誹謗罪嫌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向本院刑事庭提起自訴,經本院113年度自字第5號就前開刑案被告4人被訴強制部分,均裁定自訴駁回;就前開刑案被告4人被訴妨害名譽部分
理由一、本件被告劉春柑因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博揚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1號原告陳畇安被告林韋汝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20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