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黃玟雄被告黃傳隱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5年度簡字第40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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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鳳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審易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晨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傳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承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興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472號聲請人李榮元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
⒌綜上,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認定被告並無聲請人所指之妨害名譽犯行,尚無違誤。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56150號被告A01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壢簡字第2297號原告陳嘉圓被告黃功耀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13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被訴傷害、妨害名譽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惟被告此部分之言語如構成犯罪,與前揭起訴妨害名譽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被告一時衝動口出上語,固可能傷及告訴人A01之名譽,然尚難以一怨懟氣憤之詞,即逕認被告涉有妨害名譽之犯行,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114年度自字第48號自訴人陳時奮自訴代理人陳冠豪律師洪士傑律師被告趙君朔選任辯護人楊華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竹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陳郁茵、翁榮廷、鍾茗鈞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告訴人恐嚇、妨害名譽之事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3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諆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9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豐簡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阿萬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二、查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660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湯宇程犯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湯宇程、王鵬舜、王彥凱、邱婉筠連帶給付原告
被告A04男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