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851號刑事判決
等文字之文章(下稱本案文章),並在本案文章張貼丙○○、黃宇嫻(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再將本案文章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本案文章
等文字之文章(下稱本案文章),並在本案文章張貼丙○○、黃宇嫻(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再將本案文章瀏覽權限設定為公開,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本案文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重小字第4162號原告劉丞凱被告李皓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38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進瑩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福全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曾有妨害秘密、妨害名譽、竊盜之紀錄;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待業中、家境勉持;各告訴人受損物品之價值;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於調解期日未到場
2、林佳宥前因系爭事件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嗣經起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24號判處罰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
被告因認交通法規並無此舉發規定心生不滿,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妨害名譽之犯意,在此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即原告,當場以「你娘哩」、「白癡警察
112年度自字第19號自訴人錢樂禮王佩茹共同自訴代理人陳曉雲律師被告盧彩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13號聲請人楊雙雙代理人蔡銘書律師被告洪鈺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詎温源和明知在場員警黃宇陞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仍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18時40分許在上開地點,公然向員警黃宇陞辱罵:「豬狗不如」等語,當場侮辱執勤中之員警黃宇陞(温源和所涉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告訴人於112年1月29日,已知其遭甲○○辱罵及毆打,此有卷附職務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公務電話紀錄簿可稽,惟告訴人卻遲至112年9月15日始向本署提出傷害及妨害名譽之告訴
=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吳宗燁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妨害名譽
⒉證人即被告古佳川妨害名譽案件委任之辯護人蔡函諺於偵查中證稱:古佳川涉及妨害名譽案件,於109年4月6日,古佳川請其助理張國棟致電跟我說,請我當古佳川辯護人,我有跟古佳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汪道輝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221號上訴人即被告陳素琴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36號,中華民國112
犯罪事實一、乙○○(所涉妨害名譽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原為址設彰化縣○○鎮○○巷0○0號之○○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二林廠(下稱○○公司)之員工(已於民國111年5月20日遭資遣
理由一、本件被告盧博葵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37號抗告人劉志仁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