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林志明被告葉世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林志明被告葉世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8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林紘維法定代理人林志明被告葉世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
被告於張貼本案公告前,有向黃信豪律師詢問有無妨害名譽問題,經律師回覆在妨害名譽上應該是不會有疑慮等語;雖雙方係談論有無妨害名譽疑慮,然被告鄭形婕張貼公告,係為對顧客就商店停業乙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榮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24號聲請人黃美仁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臺北被告葉至軒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炳桂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9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耀華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子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112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杜心媃選任辯護人潘艾嘉律師(法扶律師)陳嬿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本案王世彥告訴燕廣政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燕廣政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為竊盜、妨害名譽、侵占遺失物等,分別為侵害他人名譽及財產法益之犯罪,暨考量受刑人之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密集、各罪之量刑事由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0730號被告蘇漢強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十一、乙○○同意撤回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182號妨害名譽等案件之告訴,並拋棄民事請求權……」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45、146頁),並有系爭調解筆錄在
告余柔靚女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依續發布:、「乙○○果然不是普通的婊子,現在永安所裝無辜被睡了幾次的待遇果然不同」、「乙○○盜取我皮夾證件,到處招搖撞騙一切事端及神經騷擾20餘年」等辱罵文字(妨害名譽部分未據
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
112年度聲自字第94號聲請人漢洋地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婉容代理人陳水聰律師被告王鎮民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查原告主張因被告為前開言詞損害其名譽,致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云云,固據其提出陳家家譜、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藥品明細收據、LINE對話紀錄等影本為證,然原告前以被告所為前開言詞涉有妨害名譽罪嫌為由提
此一不罰事由,既規定於同一章,則在同為「妨害名譽」言論類型的公然侮辱罪,當未可逕行排斥其適用。
三、本件被告王秋雄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