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陳臻儀(原名陳依蘋)被告張正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8號原告陳臻儀(原名陳依蘋)被告張正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簡字第
,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王秉羽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0分許,在臺南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誣指藍依婷散布不實之言論而損害劉春元之名譽,嗣該妨害名譽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李永成固坦承有對告訴人郭沛蓉為上開言論,惟否認有何妨害名譽、妨害自由之犯行,辯稱:因為告訴人欠我錢不還,我太生氣了,但我都沒有執行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420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秉宏居屏東縣○○市○○街00○0號7樓(指定送達址)黃坤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㈡經查,原告前以本件主張同一事實,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原告就被告確有出言上開貶抑之言語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為由,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
原告得知後,即陸續對被告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而非刑事妨害名譽,顯有惡意報復之心態,請詳查是否有濫訴行為。
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臉書貼文指稱其帶林○菁返家偷竊,影響其正常交友一節,被上訴人則陳稱其僅是抒發家裡發生遭人闖入事件,並未指名道姓,係林○菁自行對號入座,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4號聲請人傅崐萁(住址詳卷)代理人張睿文律師被告王金蝶(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1601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樊○○選任辯護人葉兆中律師陳彥佐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即被告洪義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被告因前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慈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基簡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蘅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唯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軍偵字第
三、被告2人因前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715號原告謝宇函被告王奕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字第30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13號原告施易廷被告陳思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89號,改分為1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