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3465號民事判決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本院114年度簡字第84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僅限於被告之傷害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另就妨害名譽行為負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本院114年度簡字第84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僅限於被告之傷害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應另就妨害名譽行為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76號原告李強被告李維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見林君立已在電梯內,竟按掉林君立欲前往之電梯樓層按鈕,迫使林君立大聲喝止被告上開所為,嗣後利用該電梯所裝設監視器僅能錄製影像而無收音功能,刻意扭曲林君立之話語而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維中選任辯護人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⒊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併斟酌被告除本案及前述竊盜案件外,尚有詐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妨害名譽、侵占等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復考量被告本案犯行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
妨害名譽部分不得上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
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
告訴人沈○茗於原審審理期間,就妨害名譽部分,對被告撤回告訴(見原審卷第24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長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詎被告王開仲、王芯慧均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其中被告王開仲在潑灑油品前後以囂張口吻,對告訴人文卉辱稱:「大家都不要做生意了啦,妳們不用報警了,我已經報好了,警察等等就來了
甲生另對原告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1月24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99號、第1300號以原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再議駁回確定,原告另對甲生提出妨害名譽
是原告主張被告之上開言論有本件妨害名譽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被告雖否認使用本案帳號留言之行為係其所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4年度基簡字第1097號原告張紫涵被告陳觀羽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799號因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毒品、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5-47頁),素行不佳,且歷經前案偵審及執行程序後,仍未記
至於媒播效應部分,劉中將前因系爭言論對原告等人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偵查程序中劉中將陳稱「自112年8月起,即有許多人在社群軟體臉書『靠北長官』粉絲專頁上影射伊有附件所示
至於媒播效應部分,劉中將前因系爭言論對原告等人提起妨害名譽告訴,偵查程序中劉中將陳稱「自112年8月起,即有許多人在社群軟體臉書『靠北長官』粉絲專頁上影射伊有附件所示檢舉內容之情形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224號聲請人楊榮雄代理人賴麗羽律師被告金國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被告姚盛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原告主張妨害祕密、妨害自由、妨害名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