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9797號民事判決
㈡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性騷擾防治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提起告訴,嗣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偵查中達成和解,並於114年8月27日簽訂系爭和解契約
㈡經查,原告前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性騷擾防治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提起告訴,嗣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偵查中達成和解,並於114年8月27日簽訂系爭和解契約
28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巧婕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等文字為由,對盧彥旭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盧彥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北檢)以112年度偵緝字第7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盧彥旭嗣據此對鍾振盛提出誣告等刑事告訴
二、A03因其認為A1有破壞「國艷大樓」社區和諧之情事,且其不滿A1前有對其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A03此部分所涉妨害名譽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3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煒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竊盜、妨害名譽、毀損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為妨害名譽、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伊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對造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對伊為不實內容指控之言論,與該案無涉,為保全日後提起妨害名譽等訴訟證據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4(涉嫌妨害名譽部分
,貶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原告因而出現手抖、頭痛、胃痛等身體不適症狀,當日下午提前下班前往精神科就診,並於LINE群組中告知就醫情形,然被告仍在LINE群組,附上妨害名譽
雖原告前對被告就上開事實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系爭不起訴處分以「被告雖未確認該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556號判決之主文內容即於維基百科上編輯牟晨睿之檔案內容為
,為圖毀損許凱傑名譽、加以恐嚇,並毀損其住處物品,竟先於民國113年5月19日晚間購買油漆、噴漆罐,並以甲苯稀釋油漆後,與該不詳人士、友人柯庚佑、童詠富基於妨害名譽
,為圖毀損許凱傑名譽、加以恐嚇,並毀損其住處物品,竟先於民國113年5月19日晚間購買油漆、噴漆罐,並以甲苯稀釋油漆後,與該不詳人士、友人柯庚佑、童詠富基於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205號聲請人曾文龍代理人王啟安律師被告李傳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即告訴人張智豪代理人趙友貿律師黃柏融律師被告陳信宏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自訴人林昱良(年籍詳卷)自訴代理人李門騫律師黃國瑋律師被告李宏章(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洪條根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被告詹偉澤本案所犯之各一般洗錢罪均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減輕其刑事由、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合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減輕其刑事由,而均得作為量刑之有利因子;③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④被告高暐宸前有因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美鶯選任辯護人劉耀鴻律師劉大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惟受刑人於109年間涉妨害名譽案件因嫌疑不足或撤回告訴而受不起訴處分2件;於110年間涉妨害名譽案件因嫌疑不足或撤回告訴而受不起訴處分2件;於111年間涉妨害名譽案件因嫌疑不足而受不起訴處分
三、經查,受刑人池承翰所犯如聲請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已與受刑人另案即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67號判決所犯妨害名譽罪所處之有期徒刑2月,經本院以112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