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1052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開始對原告提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刑事罪責,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79號、113年度偵字第13378號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開始對原告提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刑事罪責,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79號、113年度偵字第133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8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聰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經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A01(下稱聲請人)以被告A02、A03(下合稱被告2人)涉犯妨害名譽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
㈡原告主張被告對其妨害名譽之事實,業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5日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復經本院依
就妨害名譽另請求之10萬元部分,業據本院以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之。
迷因台式民主」粉絲專頁,散布加害本案11名檢察官之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令渠等瀏覽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生損害本案11名檢察官之名譽權及公正執行職務形象(妨害名譽部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2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㈣原告雖主張被告係明知其丟擲垃圾之動作噴濺到原告,確仍對原告提告妨害名譽,乃屬誣告云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即自訴人顏旭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審自字第3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0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慶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益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告訴人答以:要,伊要針對被告在派出所內對伊說他媽的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等語明確(偵卷第41頁)…查本件被告於辱罵「他媽的」等語後,旋即為告訴人所逮捕,參諸上揭規定,被告係為涉犯妨
至報告意旨認被告另涉有傷害及妨害名譽罪嫌部分,告訴人邱博暄業已表示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又上開傷害、妨害名譽之犯行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緝字第2039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埔簡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修紘連鈺堂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自字第7號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46號原告李萍(住所詳卷)被告馮德麟(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刑事案件案號
三、被告楊明富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部分,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