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⒉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偽造公文書、妨害名譽、共同背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均如前述。
⒉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偽造公文書、妨害名譽、共同背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均如前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114年度沙簡字第518號原告白容瑄被告蔡欣宜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沙簡字第
彭仁康與羅智建均為營業用大客車駕駛,雙方於民國114年6月14日晚間9時11分許至晚間9時17分許間,沿臺北市文山區景文街、景美街同向行駛,雙方發生行車糾紛,彭仁康竟基於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23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弈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被告與其等前有嫌隙,於109年5月間,在系爭巷口,大聲向訴外人林茂蒼稱系爭言論,另因原告於113年5月18日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其告訴事實顯然有誤且逾告訴期間,經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琮智選任辯護人黃一鳴律師蔡孟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19號原告莊巧楠被告陳聖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9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29號聲請人黃莓翠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39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思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被告2人涉犯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顏旭男年籍資料詳卷被告鄭又誠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沙簡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國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何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三、本件被告蔡侑勳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114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已確定在案,嗣陳儀君聲請強制執行,蕭逸翔於114年11月25日向本院執行處繳交22,133元;蕭逸翔刑事告訴陳儀君、楊主龍妨害名譽案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3(所涉妨害自由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與林意持(所涉妨害名譽罪嫌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A03告訴被告A04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