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0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40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68號聲請人林楚儒代理人王可文律師被告蔡麗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復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竊盜標的之種類、數量與財產價值,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但已返還款項與告訴人,及前有竊盜(多件)、妨害名譽、詐欺、傷害等前科素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55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2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
是被告前揭語詞,應屬針對爭議事實與原告互嗆、宣洩不滿之情緒性發言,難謂已達妨害名譽之不法程度,原告僅以該等對話片段即主張名譽權受損,並請求精神慰撫金,自非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林皓宇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0號,中華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54號聲請人張明峻代理人羅永安律師被告鄭泰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地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至報告及告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貼文另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按憲法法院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略以「公然侮辱之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可能涵蓋過廣,應適度限縮。
王彩蘋自訴代理人鄭育丞律師林冠宇律師被告于淑媛選任辯護人林哲健律師張宏暐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80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劉鳳招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02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鎧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53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隆昌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12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
事實及理由要領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蘇文輝為母子關係,蘇文輝前因對原告為誣告及妨害名譽等侵權行為,經原告起訴後分別取得【執行名義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以10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7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篷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10276號被告A02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本件就精神慰撫金之部分,斟酌被告前開妨害名譽犯行之情節輕重、原告因被告犯行造成之精神痛苦之程度,暨兼衡雙方當事人身份、地位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後,認原告就被告本件侵權行為應得
㈢經查,原審認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審酌「被告前有妨害風化、妨害公務、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前案紀錄(未經檢察官主張構成累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冠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然被告明知上開系爭言論並非係為毀謗被告為目的,被告竟向高雄地檢署誣指原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之行為,足使原告名譽與人格受損害,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