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自字第34號刑事判決
二、本件自訴人顏旭男以被告鄭又誠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提起自訴,然尚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事實,有「刑事自訴狀」在卷可查。
二、本件自訴人顏旭男以被告鄭又誠涉犯妨害名譽罪嫌提起自訴,然尚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事實,有「刑事自訴狀」在卷可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673號原告湯欣璋被告黃煥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157號),經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施婉瑩被告黃美芳黃子綾蔣靚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13035號被告李奕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1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煥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2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芳黃子綾蔣靚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恣意對告訴人李懿川為恐嚇犯行,使告訴人因此心生畏懼,其法治觀念實有不足,所為實屬不該;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於本案前有傷害、妨害名譽
犯罪事實一、A04為A03前男友黃聖皓之配偶,因而有感情糾紛後,A04不滿A03逕改其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為「安雅」,A04竟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之犯意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或毀損他人物品罪,且被害人均為其鄰居,復斟酌被告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暨上開規定之外部界線及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之拘束
又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條規定所為闡釋,惟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均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刑法就妨害名譽所以設不罰規定,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之2種基本權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3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珮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
於前揭過程中,A03因心生不滿,明知身著警察制服之警員A02當時係在執行職務中,竟基於妨害公務、妨害名譽、傷害等犯意,先多次以臺語「頭殼壞去」、「肖欸」、「沒資格做警察
而名譽權之保護與言論自由關係密切,前者係個人重要人格權,後者為民主社會之基石,二者相互間必須調和,以期兼顧,民法侵害名譽權行為之成立,固不若刑法上妨害名譽罪需以公然表示或散布為要
(六)原告以本件同一原因事實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業經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269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2、向檢察官告訴被告公司主管齊莊妨害名譽案,結果:不起訴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3108號附民原告魏仁結年籍、住居詳卷附民被告薛博陽年籍、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11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告賈寶玲被告施百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如何區分係本件行為或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造成?另損害賠償目的為填補原告損害,原告損害已於另案妨害名譽損害賠償事件中受填補,是否有重複請求之嫌?亦非無疑。
113年3月28日傍晚6時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尚楊公司員工宿舍房間內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三字經「幹你娘」辱罵杜子豪(其涉犯妨害名譽罪嫌
真實姓名詳卷,下稱告訴人)與其同居人A02有親密交往關係,竟基於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非法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照片、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妨害名譽等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