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
徒手攻擊A03,可能是因為A03太醜了,希望打愈多下愈好,A03就算被打死也活該等語(見警卷15至16頁),足證被告與告訴人間素有仇隙;又告訴人證稱:我與A04互告妨害名譽
徒手攻擊A03,可能是因為A03太醜了,希望打愈多下愈好,A03就算被打死也活該等語(見警卷15至16頁),足證被告與告訴人間素有仇隙;又告訴人證稱:我與A04互告妨害名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7
而原告既自承其提出之錄音譯文有關被告部分較少,且對於錄音譯文中何部分涉及被告亦不復記憶(見本院卷第277頁);又參以原告前曾以本件起訴之事實對被告提出涉犯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妨害名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苗簡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加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犯罪被害賠償金116萬元,致經濟困難,再審聲請人無家人協助,朋友亦不敢協助,又因不斷訟累遭借提或移監而無法去工廠工作,然再審相對人對再審聲請人提出之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
惟據邱玫貞於警詢供稱:我要提出恐嚇的告訴;我要對邱啓峰提出毀損及恐嚇之告訴等語(見警卷第15、19頁),且遍查全卷未見邱玫貞曾就事實欄一部分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見警卷第
被告犯後知所悔悟,自始坦認犯行,已繳回犯罪所得,有前揭想像競合輕罪之減刑事由,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達成調解,雖履行遲延,然業已履行賠償12,500元,併衡酌其曾有背信、妨害名譽之前科素行
⒉同欄一、第9行有關「供人觀覽」之記載,後補充「(所涉妨害名譽犯行,未據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達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公然侮辱之舉,其與辯護人辯稱:被告並無妨害名譽之行為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126號原告簡秀燕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靜間請求妨害名譽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妨害名譽、公共危險及幫助詐欺取財等科刑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素行難謂良好,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趁告訴人黃啓豪疏未將自小客車車門上鎖之際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14048號被告劉秋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黃政耀前有傷害、毒品、妨害名譽
監委會就此有先函請主管機關及社區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獲答覆後,始函請管委會為適法妥處,故系爭公告乃伊依監委會職掌行事,並無妨害名譽。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發表貼文之方式及內容告訴人個人資料貼文涉及妨害名譽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5025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於事實欄一、㈠向告訴人A03傳達之言論內容中,另有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對告訴人A03稱「幹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A03
上訴人常致電被上訴人A03抱怨,每次動輒一小時以上,被上訴人A03與上訴人溝通過程中縱有不快,亦單純為口氣不佳之服務缺失,尚無涉及刑事妨害名譽與民事侵權程度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28487號被告A04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