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588號民事判決
年度訴字第5588號原告徐明吟訴訟代理人韓銘峰律師被告昌明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年度訴字第5588號原告徐明吟訴訟代理人韓銘峰律師被告昌明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11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博陽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偵字
頓失依靠,復罹患腸胃道疾病,不得已之情形下,始觸犯法網,其情形應堪憫恕,懇請視調解結果及被告有上開不得已之情形,給予被告從輕量刑之機會,並請求調閱被告提告林政玄恐嚇、妨害名譽之報
被告對○○○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現經屏東地檢以114年度偵字第3983號偵辦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753號上訴人即被告鄭安和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27
陸續對本案相關處理人員提出妨害自由、妨害秘密等刑事訴訟,嗣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另有關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尉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
被告於112年8月17日將原告個資及不得返家文字貼於走廊上,破壞原告名譽,原告基於夫妻一場,於113年1月10日調解中撤回被告公然侮辱妨害名譽一案,希望被告能好好和解不要再破
其當時要求妨害名譽要求損害賠償案,亦被法院駁回其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6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懿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㈡被告黃○○之父母應連帶就黃○○侵權行為(公然侮辱及妨害名譽),向原告當面公開道歉,道歉內容須經原告同意。
10月20日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於110年11月17日確定在案;又其於緩刑期間即113年7月18日、113年7月19日更犯妨害名譽罪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6984號被告A03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苗小字第791號原告蔡宜潔被告張家豪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92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書瑋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
豈料,聲請人與蔡OO竟於113年3月27日舊事重提,藉此要求相對人在渠等手寫語焉不詳之書面上簽名,蔡OO更對相對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逼迫相對人賠償其
是告訴人2人證稱被告有對告訴人2人辱罵起訴書所載「臭婊子、妓女、幹妳娘、操妳媽」之妨害名譽行為,以及證稱被告有徒手推擠告訴人2人致傷之傷害行為等節,已非可盡信。
⒉被告顯係意圖散布於眾,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妨害名譽之故意,而即發表本案言論:⑴次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邱文志被告柯來貴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20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朱逸群被告柯來貴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20號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