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判決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成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成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伊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易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鼎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祖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519號聲請人即被告王雄偉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597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7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8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玉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犯如該附表一所示之詐欺等罪、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犯如該附表二之妨害名譽等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日期分別確定
然本件聲請人係就如附件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並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分屬妨害名譽
三、被告復於114年7月30日補充理由狀又以:⒈被告與告訴人於另案妨害名譽案件(現由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463號露股偵查中)之妨害名譽錄音譯文,堪認二人間確有糾紛存在
法治觀念明顯偏差,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迄今未能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暨參酌被告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前曾有多次竊盜、傷害、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5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林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來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並考量被告有竊盜、過失傷害、毀損、妨害名譽等前科(檢察官未主張依累犯規定加重,僅於量刑審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佳,以及被告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
盧明源林螢瑩嚴方廷楊登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理由一、本件聲請人李和明以被告張敏峰涉犯妨害名譽罪嫌而提出告訴,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以114年度偵字第752號為不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089號上訴人即被告林麗珠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二、本件原告姜禾章、汪稑畇就被告林天文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啟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自字第26號自訴人劉倢安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彭淯潔妨害名譽案件,裁定如下: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