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永隆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涉犯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延長監護處分(113年度執保監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永隆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涉犯妨害名譽案件,聲請延長監護處分(113年度執保監字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婧潔選任辯護人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被告呂治鴻見聞後,竟基於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秘密等犯意,本於版主身分,卻未刪除上開貼文而不作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原告蔡文生被告張賢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6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他人財產上損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之生活狀況(偵卷第9頁);復參以其曾因竊盜、妨害名譽
本院審酌本件事發經過、兩造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被告散布妨害名譽貶低原告人格之行為造成其精神及名譽受損等一切情狀,認被告可能因經驗不足或購車過程過於輕率想反悔退訂
白宗弘律師吳鴻奎律師被告林莉陳建銘共同選任辯護人陳睿瑀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我爸媽風吹日曬賺來的辛苦錢賴帳不還」等語,此情有曾亭皓於系爭刑案提供之上開貼文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89頁);再考諸李維勝曾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94號妨害名譽及信用案件審理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告訴人所指之妨害名譽及準誣告犯行,依前揭說明,應認被告罪嫌尚有不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鍾國偉(住所詳卷)被告李芊妘(住所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三、經查:告訴人曾文龍因被告李傳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4年9月22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8837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
㈢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有妨害名譽、詐欺、毀損等前科(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不良,其駕駛上開自用大貨車,疏未注意察看後方有無人車即貿然倒車,致撞擊孫志偉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40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埼珈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260號中華民國114
㈢被告固辯稱原告前對被告上述行為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997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按刑事偵查或訴訟程序因將剝奪被告之身體自由、財產或生
年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黑金組號股檢察官,於108年9月5日、同年月19日受時任該署檢察長邢泰釗指定承辦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蔡英文告訴林環牆、賀德芬及追加告訴自訴人彭文正之妨害名譽案
自訴代理人康皓智律師許立功律師謝孟高律師被告施百駿選任辯護人余柏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30號原告黃晟瑋被告林文隆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07號),經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75號聲請人蔡瑞益自訴代理人劉繼蔚律師被告張喬富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衍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