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方休,直到你姐身敗名裂才收手」等文字訊息,經A女在新北市中永和地區自丙女得知上開內容,致使A女心生畏懼,惟未交付該筆50萬元款項;A05並接續基於妨害性隱私、妨害名譽
方休,直到你姐身敗名裂才收手」等文字訊息,經A女在新北市中永和地區自丙女得知上開內容,致使A女心生畏懼,惟未交付該筆50萬元款項;A05並接續基於妨害性隱私、妨害名譽
82年間因賭博案件,94年間因強盜、竊盜案件,95年間因竊盜案件,107年間因家暴傷害案件,108、109年、110年因竊盜案件,111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112年間因妨害名譽
復參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前有妨害公務、妨害名譽等前科,有衝動型犯罪之素行,再衡以被告於上開案件中,均僅因自己對被害人心有不滿,為宣洩情緒即恣意恐嚇對方,且於約二個月內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公訴意旨另以:被告A03為妨害告訴人A01名譽,遂與被告A04合意以偽造債務方式妨害告訴人名譽並恫嚇告訴人,被告A03、A04遂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恐嚇、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08號原告黃錦秋被告簡振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86號),經原告提起
二、查被告金玫君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查本案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本件被告陳粉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原告梁美玉被告游禎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
免令身為消費者之被告感到不快,且被告所述雖有不恰當之處,然觀諸兩造互動對話脈絡,及現場客觀環境,此對原告之冒犯或影響程度尚非嚴重,要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又原告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
三、本院審酌被告有殺人、妨害名譽等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佳;被告明知酒駕會受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而為之;被告遭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禎敏選任辯護人陳佳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振芳選任辯護人張太祥律師陳湘傳律師林俊儀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玫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昱中李玉田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經查,依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林施均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投簡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9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從上開對話內容,益證被告係因A女拒絕其提議兩人外出騎乘單車之邀約,逐漸對其保持疏離態度,而對其他騎乘單車友人互動較佳,心生妒忌,於明知發表本案甲文章會觸犯妨害名譽相關罪名
4本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98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證明被告曾在有關告訴人之網路新聞文章下方留言,而涉妨害名譽案件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