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八)原告於112年間就其與被告楊明偉間之對話,曾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8530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一第57至59頁)
(八)原告於112年間就其與被告楊明偉間之對話,曾向新北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8530號為不起訴處分(見本院卷一第57至59頁)
罪傷害案件(參原審卷一第221頁原法院受理案件一覽表);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卷四十一第783、795頁),則係上訴人個人犯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8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仲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峻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清彥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07年1月8日106年度簡上字第2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而後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再度去電新安東京公司,並向新安東京公司客服人員重申使用A暱稱之人所留負評內容不實在、涉及妨害名譽之旨,及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前往該棟大樓時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德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
要學到教訓適可而止,不嫌身上現在揹的官司太多還被提起公訴的話,妳就等著再收到誣告與毀謗、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的刑事與民事傳票與罪刑,不要認為脫產就沒事囉~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判決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5號原告施佩伶被告古芫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1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書伃被告林金良【年籍住居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無法律依據,以此認定「已逾追訴權時效」即非合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訴訟攻擊防禦」、「無法知悉所指對象為聲請人」為由,認原因案件被告之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32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古芫丞輔佐人李玉珍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為圖一己私益,率行起意行竊,無端造成告訴人蔡○○生活上之不便,所為實值非難;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竊得之腳踏車已返還告訴人之犯後態度;被告前曾犯竊盜、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詐欺等罪
但仍無人前來移車,林慧鑫遂下車手持行動電話以照相功能欲拍攝違規事實,何順淵見狀立即從一旁建物現身阻止,林慧鑫遶到何順淵違停之車後欲繼續拍攝,在旁何金聲竟與何順淵共同基於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楷錡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智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告係為警示其他公司,避免他人向告訴人出借財物而無法回收,乃非純屬私德之内容,毋寧是為保護合法之利益,亦與公益相關,屬善意發表言論之情形,並無誹謗之故意,自不構成妨害名譽之罪嫌
我是一個會自我反省的人……」等語,從告訴人之反應來看,難認其有何陷於危險不安或遭受心理壓迫之情狀,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行為,況告訴人係於112年12月12日始提出妨害名譽與恐嚇告訴
高茁恩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被告邱志好湯昕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
LINE群組「菁科住戶」(下稱社區群組)之管理員,詎被告信良竟於113年10月19日下午7時28分,以暱稱「18E6阿信(財務)」於社區群組中,張貼原告前對陳信良告訴妨害名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