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403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0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穎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40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穎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桓銘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伊為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當事人,對造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對伊為不實內容指控之言論,與該案無涉,為保全日後提起妨害名譽等訴訟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9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詐欺、妨害性自主、妨害名譽、誣告、毀損等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素行不佳,仍不思進取,甫於113年5月3日出監即再犯本案侵入住宅竊盜,侵害他人住居安全又破壞他人
選任辯護人宋忠興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鄭光為、鄭禎坤與鄭育如(上三人涉犯妨害名譽部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花訴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韻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
有關⑴屢次誣陷長官及⑵誣陷同事部分,乃原告對於被告公司董事長與同事濫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故被告公司給予原告懲處。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A04(原名李珍妮)前因與A01、A02有口角糾紛,對A01、A02提起妨害名譽等刑事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6495、
二、本件被告朱薏媃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蘇一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黃秀春被告李孟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81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
等詞,僅針對被告一人公告,被告認為原告之行為足以使系爭社區住戶對被告產生不當聯想及減損被告名譽,被告始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被告為合法行使權利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8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孟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續緝一
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等方法妨害執行醫療、刑法第304條第1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強制罪、第309條第1項之妨害名譽等罪嫌。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港簡字第6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該案之被告劉艷紅、陳俊忠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辱罵聲請人,涉嫌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等罪嫌,聲請人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23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薏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另依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雖有傷害、妨害名譽前科,但均係10年前所犯,之後未曾犯罪,素行尚可,兼衡被告自述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開計程車為業,未婚,無子女,目前跟女友同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56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壽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台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
審酌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妨害公務、妨害名譽及傷害罪,犯罪類型、手法不同,兼衡各罪之犯罪動機、侵害法益多寡、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附表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