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芸瑄輔佐人鄭桂芬法扶律師劉嘉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113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芸瑄輔佐人鄭桂芬法扶律師劉嘉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112年度東簡字第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9518號被告廖威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OO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張芸瑄與吳○○為朋友關係,張芸瑄竟基於妨害名譽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7日23時10分許,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李雨萍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民國114年5月22日114年度簡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品庠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並非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電話亦非原告於系爭私訊所留之「00-00000000」電話號碼等情,亦有律師資料查詢、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網頁資料附於被告所涉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可參
經原審法院判刑確定在案,未幾竟不思悛悔而再犯本案,嚴重危害告訴人之聲譽及隱私,顯見其不知警醒,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且一再狡辯,惡性重大,應予重懲,兼衡被告前已有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61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司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家暴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56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
,以1000元折算1日109年11月7日4妨害名譽罪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09年11月17日5妨害名譽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四、本件聲請人指訴被告2人涉犯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業經原不起訴處分及原再議駁回處分敘明理由,經本院審核卷證資料,其理由於法並無不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洸彥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114
經講了,我一定會去檢舉,但是檢舉完之後,結果我還是公告出來...現在這個檢察官,甚至連這條門把你關起來,至少讓你還可以再議啊,你知道自訴人以前告我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原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庭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67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俊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
經查,被告雖於警詢中稱,告訴人王又霆、A03於案發當日,以大聲公播放「黃家人詐騙、出來面對」對我妨害名譽,不讓我們進出,我要出去把膠帶撕掉,告訴人王又霆就用大聲公打我的手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自字第9號自訴人韓琴自訴代理人姚書容律師被告羅武忠選任辯護人劉緒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自訴代理人郭峻誠律師被告黃傑齊張宣庭(原名張惠青)吳俊揆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