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OO乙OO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OO乙OO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未經李穎茜同意,於民國114年3月20日9時4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以暱稱「hee_03_22」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在其個人限時動態上,公開張貼李穎茜因妨害名譽案件
按司法實務對妨害名譽的見解,針對報導評論本屬不特定,報導僅提到「○○王姓教授」,無法明確特定為王君,即便有所懷疑或猜測,但非具體特定,更不得以猜測就等同可得特定。
抗告意旨所指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630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61號不起訴處分,均為抗告人因過往前至本案診所抗議所衍生妨害名譽案件之偵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11979號被告洪世緣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33號聲請人王彩蘋代理人江皇樺律師被告于淑媛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雲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被上訴人於原審分別就傷害及妨害名譽部分各請求15萬元、6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原審酌定上訴人應就傷害、妨害名譽部分各給付精神慰撫金6萬元、5,000元。
領有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證明之補助,年節可領新臺幣1500元補助、獨居之家庭與經濟之生活狀況,並自陳患有攝護腺肥大之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暨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誣告、妨害名譽等前科素行
查本件被告A、B(姓名年籍詳對照表)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本院依職權查知A係少年保護事件(即本院114年度少調字第1458號妨害名譽等事件)之當事人,有本院少年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佐
至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上訴人)前案紀錄表,其上登載之妨害名譽案件,其被告姓名係「湯光慧」,且偵查結果為不起訴處分(見第一審卷一第13頁)。
15366號被告謝明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謝明洲、賴癸宏(其所涉妨害名譽罪嫌
事實及理由壹、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起至114年間止,陸續以虛構不實事項,向臺灣桃園、新北地方檢察署,對伊和伊旗下社團幹部廖鴻誌,提起詐欺、洗錢、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4602號上訴人許秋榮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
辯護人雖就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之部分,主張被告係於110年間已發布本案貼文,而告訴人林○○於被告甫發布上開貼文即已知悉,卻遲至111年2月8日才至派出所報案,是本案妨害名譽部分
原告已以同樣方式對伊提告過,已重複起訴;且伊雖確實有於原告主張之時間、地點,向原告口出系爭言語,但那是因為原告從109年開始就偷拍伊,兩造相互爭訟多年,伊認為原告多次以妨害名譽為由向伊提起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9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又被告(原姓名陳良瑋)提及與另名告訴人阮明孝間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查上開被告所涉犯嫌,係因告訴人逾6個月提出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與本案情節不同,併
、內容載有A01之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及「欠錢不還」等語之討債傳單約50張(下稱本案傳單),投遞在本案住家鄰居信箱,及散布在本案住家大門周遭附近,足生損害於A01之資訊自主權及隱私(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司徒○○被訴家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