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家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家峻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中簡字第2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鼎鈞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上訴人林明毅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簡上字第17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芷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5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於113年間以被告於系爭案件準備程序之系爭言論,向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提起妨害名譽案,經檢察官於113年2月22日作成不起訴處分(113年度偵字第2398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4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4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273
符合刑法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罪構成要件,請撤銷無罪判決。三、被告否認犯罪。
犯罪事實一、李結文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市政愛悅」建案工地保全人員,其於民國114年2月9日13時許,因停車問題而與A02發生爭執,並遭A02辱罵(所涉妨害名譽罪嫌部分
三、另報告意旨認被告張元斌擔任向告訴人何源寶拿取贓款層轉上手之角色,亦有詐欺取財未遂、為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行為,應同時論以刑法第
114年度易字第5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巧選任辯護人張浩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4年度偵字第7078號被告A02(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9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晨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金龍(原名黃宣水)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澤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抗告人時常前來與相對人及子女同住,惟抗告人之家暴行為仍未停止,直至113年1月19日發生抗告人再次施暴情形,相對人為保護自己與子女之安全,報警請抗告人離開上開住處,此均有保護令相關文件可稽,兩造亦衍生刑事傷害、妨害名譽
後來據說這人花了大把時間從他居住地台北來回苗栗檢舉了我三十多次,同時還報案控告我跟蹤騷擾他、入侵我個人不公開的FB控告我妨害名譽和洩漏個資。」
三、上訴論斷: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因另案妨害名譽案件入監執行至114年2月5日始出監,其並非刻意不依調解筆錄履行,且其入監服刑期間其家人仍有對告訴人為部分賠償,且被告出監後
至檢察官雖就被上訴人妨害名譽罪嫌為不起訴處分(見原審卷二第323至328頁),然尚不拘束民事法院之事實認定,被上訴人據此抗辯毋庸負責,核無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0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梅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投簡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玟伶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