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判決
)公然侮辱罪(聲請書載為妨害名譽)宣告刑罰金8,000元,如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一日。
)公然侮辱罪(聲請書載為妨害名譽)宣告刑罰金8,000元,如易服勞役1,000元折算一日。
告李金枝被告吳錦潮男居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指定送達地址)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花簡字第192號妨害名譽案件
三、本件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告黃進發黃騏蔚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陳韋誠律師(法扶律師)被告邱雨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花簡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錦潮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㈤尤有甚者,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其協助告訴人撰寫侵占的書狀、告訴人跟其前夫間之糾紛及妨害名譽部分、告訴人前夫侵占七號機工坊的款項,以及告訴人之前夫女友誹謗七號機工坊的事情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2137號抗告人王雄偉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被告鄭惟綜選任辯護人蔡桓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
㈢關於聲請人主張附表二編號5亦為相對人之騷擾行為(聲稱妨害名譽者是聲請人友人,導致員警須聯繫聲請人)之部分。
當時在場之人包含相對人、○○○、相對人之友人共12人;相對人嗣另於114年10月18日至114年10月21日間持續撥打電話騷擾聲請人,要求聲請人支付8萬8千元處理妨害名譽事宜
詎雙方意見不合,被告2人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上開地點,先由被告李啟尊對原告辱罵「幹你娘」,復由被告莊巧慈對原告稱「專門騙人」、「心術不正」等語,均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
㈢原告曾提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遠住台東之被告,遠地應訴,幸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玉易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
復參以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前有妨害公務、妨害名譽等前科,有衝動型犯罪之素行,再衡以被告僅因自己對上開被害人心有不滿,為宣洩情緒即恣意恐嚇對方,且於約二個月內即有多
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伊凡斯.奈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冠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偉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2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且被告犯後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填補犯罪損害,更獲有2萬元之犯罪所得,此前於101年間因毒品案件、102年間因妨害自由、毒品案件、104年因詐欺案件、106年間因毒品、詐欺、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074號原告吳冠佑被告寧振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