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㈣經查:⒈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
㈣經查:⒈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被告提起上開妨害名譽告訴,無非以原告發表關於公司受勞動檢查乃大榮工會所致之言論,貶損大榮工會名譽為由,因認原告涉犯妨害名譽罪嫌而為,尚不失為合法行使權利,尚難僅因該案嗣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之處分
詎李振吉見狀後,因不滿員警對其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其明知蔡明憲及李青憲均係正依法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其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內,不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8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告陳玥霖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縣後備指揮部)被告陳宥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李采穎陳奇君陳文琦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議瑩(年籍、地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4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雪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以我說10萬給他到陰曹地府享用也不算恐嚇,請求撤銷上開恐嚇及妨害名譽部分之罪刑,並就毀損部分從輕量刑等語。
,所以我說10萬給他到陰曹地府享用也不算恐嚇,請求撤銷上開恐嚇及妨害名譽部分之罪刑,並就毀損部分從輕量刑等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3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淑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本案之主要爭點即為被告張惇涵等2人於108年9月12日發布本案新聞稿時主觀上有無妨害名譽等犯意,自無從據此作為被告張惇涵於108年9月12日主觀上有無妨害名譽等犯意有無之認定
,本案之主要爭點即為被告張惇涵等2人於108年9月12日發布本案新聞稿時主觀上有無妨害名譽等犯意,自無從據此作為被告張惇涵於108年9月12日主觀上有無妨害名譽等犯意有無之認定
亦不得僅因此而逕謂辯護人「有事實足認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上開指控至為嚴重,且毫無根據,抗告人因而有抗告之必要性,並要求核發限制書之法官予以更正,以免涉有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潔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查告訴人與楊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告訴人與許瑋纓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與聲請本票裁定民事事件、吳芃萱與楊蘭間請求損害賠償民事事件、吳芃萱提告許瑋纓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各得參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
又侵害名譽權的言論,權利人聽聞之後固然不會開心,但這種主觀上不開心的情緒,跟名譽權的侵害是兩回事,不能等同於妨害名譽,因為名譽權本來就不是要確保權利人能夠平安如意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4年度台覆字第31號聲請覆審人林振忠上列聲請覆審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