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江姸熹(原名江文軍)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彥祥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江姸熹(原名江文軍)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彥祥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徐芬被告廖善美上列被告廖善美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8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8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善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自字第39號自訴人吳春進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藍于翔妨害名譽等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25號妨害名譽等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5,060元本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7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映秀選任辯護人林福容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33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505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語柔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51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
恐嚇告訴,提供通訊軟體LINE公開頁面「你他媽……算啥小……」擷圖(見桃檢偵卷第24頁、第29頁);雖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上述行為,亦構成公然侮辱,惟告訴人真意應包含對於被告所為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113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名軒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143號聲請人馬○剛年籍詳卷代理人呂宗燁律師被告林○廷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9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彥祥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且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竟意圖散布於眾及損害彭珈瑩之利益,基於妨害名譽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至被繼承人預立遺囑之動機,係因原告與其妻素來品行不良,原告因涉犯加重竊盜、毒品等罪,遭法院多次判刑,原告之妻更曾逾越倫理對被繼承人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令被繼承人感到痛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自字第206號聲請人楊○畯年籍詳卷楊○諦年籍詳卷被告蘇郁甯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理由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蘇義雄(所涉恐嚇、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5日19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302號上訴人即被告林秀慧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114年度簡字第
㈣惟,聲明異議人前因傷害及妨害名譽案件,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分別通緝2次之事實,有法院通緝紀錄表1紙附件可佐,是執行檢察官以聲明異議人曾因另案遭通緝為由,認其不執行所宣告之刑
公訴意旨雖認犯罪事實一㈡妨害名譽部分,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惟所謂誹謗,係指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