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一號判決
姑不論被害人等損失若干,然甲○○在歷次偵審中猶謂被害人等所供奉之黃金、紅包係神明代為保管,甚且代為保管十五年之久云云,亦見甲○○假藉民間信仰,蠱惑被害人等;況大凡宗教無不以教義淨化社會,安撫人心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2號判決
告訴人及被害人江暐至等因擔心生命、身體、財產法益受侵害,而心生畏懼之影響甚鉅;(二)本案發生後,告訴人欲向健身館會員及員工說明情節,有於網路直播中說明案情原委,以安撫人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一號判決
況大凡宗教無不以教義淨化社會,安撫人心,再由信眾度衡自己能力奉獻財物,以維繫宗教事務之正常運作;反觀被告二人不僅對告訴人丙○○等人誑稱被告甲○○可通靈,其等在本院審理時猶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判決
以前揭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且甲女當時正屬徬徨無助,被告利用甲女此種心境,以滿足自身性慾,對甲女為本案犯行,侵害甲女之性自主權,不僅對甲女之性自主權缺乏尊重,亦濫用民俗宗教安撫人心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判決
日以本件函文檢附本件代表名單向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申請報備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當初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是為了安撫弱勢的一方,開會目的是為了安撫人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79號判決
而被告對外說明,雖有提及「張男患有躁鬱症並領有殘障手冊,而且認為自己是女性」,但被告是未公布原告真實姓名之情形下,且為安撫人心、避免國人恐慌等公共利益下之維護必要,並對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為澄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7號判決
伊離職後曾聽說葉OO有要求記者一個月要做多少業績等語(本院卷第107頁),更可難排除證人吳全和其上開證稱要給採訪中心主任一個月3萬元薪水一節,或係葉OO為安撫人心所提出研議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099號判決
原審判決並詳載其審酌科刑之一切情狀之理由稱:「爰審酌被告身為宮廟負責人,竟不思以宗教力量安撫人心,竟趁信徒徬徨無助之際,假借神力改運而滿足其一己之私慾,對告訴人造成無可抹滅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8號判決
神,違法者絕對依法究辦,絕不寬貸」等內容,文中雖有提及張姓網友係以「張紹中」之名於不公開臉書社團中發表前揭危害公眾之貼文等語,然被告並未公布原告真實姓名,故基於安撫人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判決
亦即,刑法所謂危險犯規定的合理化基礎,本是在於這類行為會造成大眾的不安全感、危懼感,故立法者認為若不在造成實害結果前就及早對此等行為進行規制,恐難以安撫人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730號判決
㈢、至原告主張系爭土地自始即供機場使用,參加人於48年申請徵收作為圳路工程用地使用,與其指定用途不合;政府播遷來臺初期,為安撫人心,避免動用公權力,於辦理公用土地之取得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二號判決
㈥末查民間信仰與風俗可淨化社會、安撫人心,改變風水能否改變命運、消災解厄,並無科學方法得以檢測,已如前述,然成功與否需憑自身努力,斷非任何其他人所能保證,訴訟之勝敗應憑證據及法律規定,更非風水所能左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
亦即,刑法所謂危險犯規定的合理化基礎,本是在於這類行為會造成大眾的不安全感、危懼感,故立法者認為若不在造成實害結果前就及早對此等行為進行規制,恐難以安撫人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判決
絕非原審所認獨厚民間之友人債務償還,實為抗告人近幾年來均入不敷出,加上聽力障礙困擾而憂鬱悶悶,導致業務工作推展不順,並陸續向周遭友人商借小額生活費用周轉,友人逐漸不耐煩,為安撫人心而不得不申請勞保老年一次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
亦即,刑法所謂危險犯規定的合理化基礎,本是在於這類行為會造成大眾的不安全感、危懼感,故立法者認為若不在造成實害結果前就及早對此等行為進行規制,恐難以安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