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上訴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堪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已難謂有何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情形,自無再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酌減其刑之餘地
堪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後,已難謂有何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情形,自無再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酌減其刑之餘地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98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85號裁定,聲請停止憲法訴訟法,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91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92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90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上訴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因與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所指案件不同,自不能比附援引;原判決縱未審酌、說明上訴人之行為是否符合前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仍無違法可指。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89號聲請人周星宇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5年審裁字第1197號聲請人陳永福上列聲請人因農業發展條例及區域計畫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此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可參。
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憲法法庭
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可資參照),請原告一併確定訴之聲明是否仍要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加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或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不當、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定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
又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
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裁判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之判斷,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不備理由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
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