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刑事判決
另被告於本案所參與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甚鉅,犯罪情節重大,且被告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後,並無罪責不相當之情形,故無再依憲法法庭
另被告於本案所參與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甚鉅,犯罪情節重大,且被告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後,並無罪責不相當之情形,故無再依憲法法庭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
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
惟個人所得主張隱私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本院參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
立法者以刑法處罰此等公然侮辱言論,仍有其一般預防效果,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尚屬無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縱案件已確定,被告仍可依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聲請再審以為救濟。
㈡又司法院憲法法庭於112年8月11日宣示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判決主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固亦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又「有責配偶請求離婚之裁判實務與問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評析及影響(上)、(中)、(下)」乙文之說理(魏大喨,司法周刊,第2195、2196、2197期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32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67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60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33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88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36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71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