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02 號undefined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00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教師法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理由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由於相關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業經憲法法庭以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違憲,而原執行指揮俱未考量聲明異議人前
另依學者薛智仁教授之法律見解,有鑒於保障受判決人之生命權以及憲法法庭與最高法院已經逐步具體化死刑量刑標準,應該例外承認死刑確定判決之「量刑減輕再審」。
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理由第53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其為經驗法則、證據法則者,亦應具體指摘揭示該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
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憲法法庭裁判意旨
㈣本案並無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之適用:本院衡以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7次之犯行,經考量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所揭示有關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各次犯罪情狀、被告之素行
如係以第一審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8條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司法院憲法法庭
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此際,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憲法法庭
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猶嫌過重,實有情輕法重之情形,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量毒品販賣者之惡行有所區隔,爰依憲法法庭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443號、第709號及第739號解釋、憲法法庭
因此,該款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
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乃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揭櫫。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