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參照)。
113年10月16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94508號函(見原審不公開卷第105頁),可知本件仍有查緝余鈞翔到案之可能,倘偵查機關後續如有因而查獲余鈞翔之情形,依憲法法庭
刑時,已可依被告各次販賣毒品情節及危害程度,於極大處斷刑範圍內科處罪刑相當之刑度,並無可科處刑度過度僵化之情,亦無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形,自無援引憲法法庭
其次,再審原告之再審理由,並未舉出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何顯然違反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之情形
,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
行記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不合,並與民國106年8月25日106年度易字第366號審判筆錄第35頁第7行至第9行關於勘驗光碟2內檔案名稱候詢室記載內容不合,亦與憲法法庭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1項或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當事人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當事人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當事人對於地方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如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應負責者,則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均無該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
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憲法法庭112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04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2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8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05號聲請人杜佩芬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93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03號聲請人陳美慧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901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聲請證據保全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