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47 號undefined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7號聲請人謝宗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等間其他請求之抗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7號聲請人謝宗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等間其他請求之抗告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宜股法官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53號聲請人李耀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57號聲請人周士博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其再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8號聲請人周梅上列聲請人因假處分再抗告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犯行,顯然有別,自無從比附援引上開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減刑依據。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要件事實,始有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准予再審之餘地。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指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該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者,以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所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確定之事實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足該當公然侮辱罪,而符合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
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有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者。
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之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固以:「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
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如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應負責者,則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均無該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
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