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48號行政判決
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
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之裁判
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略以:「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如聽聞某人辱罵他人「幹你娘」、「幹你娘機掰」等語,亦多會認為係該辱罵他人之人個人修養不佳,而不致對遭辱罵者產生負面評價,是以縱使告訴人吳秋燕因上情心生不悅,亦僅侵害其感情名譽,依憲法法庭
婚姻關係之核心,係為維護及經營共同生活,在精神與物質上相互協助依存,讓雙方人格得以實現發展(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書理由參照),兩造婚後因財務、感情、個性
婚姻關係之核心,係為維護及經營共同生活,在精神與物質上相互協助依存,讓雙方人格得以實現發展(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書理由參照),兩造婚後因財務、感情、個性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上開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
⒉退步言,縱認為被告有原告所指訴之行為(假設語氣,本院並不贊同),依據憲法法庭113年度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揭示「…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
又原告就4年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部分,亦已因應111年7月29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依大法庭徵詢程序獲得一致見解後作成之110年度上字第19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參照)有別(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38號聲請人吳美華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4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4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64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5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48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6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88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39號聲請人邱冠瑋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37號聲請人呂彥廷訴訟代理人周宇修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