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841 號undefined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1號聲請人何能檳上列聲請人因證券交易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41號聲請人何能檳上列聲請人因證券交易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然受刑人上開販賣毒品案件,過程中並無從事其他犯罪行為,經刑法第59條酌減後,仍嫌過重,請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刑後,重新定刑云云。
至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得聲請撤銷、變更等聲明不服之權利規定,雖因非屬前揭憲法法庭判決審查之法規範範圍,而未能合併審理。
此有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可參。
惟憲法法庭既於113年4月26日以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作成前揭限縮可罰範圍之意旨,本案自應依該判決意旨而為衡酌判斷,原審未按上開憲法
,而有聲請憲法法庭審判之必要。
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2分之1(憲法法庭11
原判決未審酌賴坤山之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法庭前述判決意旨,難認有何違誤。
三、經查: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
,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
三、抗告意旨猶執相同於原審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理由,指摘原審判決判處抗告人死刑,不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揭示之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及適用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云云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定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
,請求依刑法第59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云云(本院卷一第99至101頁)。
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
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
為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所明白揭示。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定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
單純之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之言語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之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會因此妨害公務之後續執行,尚難逕認其該等行為即屬「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