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4年度城金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其中涉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憲法法庭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其中涉及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所定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不生牴觸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之問題(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又被告2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後,可量處之最低刑度已大幅降低,依其等販賣之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尚難認犯罪情節「極為輕微」,核與憲法法庭
又上開各罪經依法減刑後,已無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問題,即無再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明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如雙方對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應負責者,則不論其責任之輕重,均無該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
縱認兩造間婚姻已有重大破綻,亦是唯一可歸責於原告與訴外人黃崇庭之不當來往行為所致,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原告不得請求離婚,且本件並無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
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及其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婚姻關係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552號、第554號及第791號解釋及憲法法庭
度之目的既在發現真實並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以調和法律之安定與真相之發見,自不得獨厚法安定性而忘卻正義之追求,使其受判決人更有再審之機會,以獲得有效之權利救濟,俾維護其權利,避免冤獄(憲法法庭
(二)另聲請人前曾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情形為由,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71號裁定(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意旨雖主張已補充理由,請求憲法法庭再次對系爭裁定一、二及系爭規定為審查,然事實上仍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70號聲請人張淑晶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67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為聲請保全證據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㈡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未就審級、土地管轄為指示,雖有疑慮,但宜允停止審理以待新法:⒈受刑人乃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之聲請人以外者,乃依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
裁判,則應揭示該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參照)。
又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判決未諭知減免,違反憲法法庭判決理由之意旨。㈡被上訴人恣意濫權違法以其查得使用執照及建築執照等相關資料,作為核課地價稅之依據,並誤導法院陷於錯誤。
四、按憲法法庭就法規範見解所為之統一解釋判決,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憲法訴訟法第89條第1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