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字第881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楊豐隆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字第881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楊豐隆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為由提出本件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915號原告紀俊旭訴訟代理人高宏銘律師許皓鈞律師複代理人陳誼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訴訟代理人葉家秀被告劉仲熊籍設臺北市○○區○○街0號00樓之0(臺北○○○○○○○○○)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住○○市○○區○○街000號12樓被告葉安淇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之10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891號原告巫存芊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志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被告盧師凱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7樓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115年度士小字第806號原告三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翔玢訴訟代理人葉泰良被告林君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告簡達益住○○市○里區○○街00巷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8樓之4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供訴訟費用擔保,提供新臺幣6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
115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世威運動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世樺被告齊鑫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顯霞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
附民原告巫阡毓附民被告林呈偉陳建霖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563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
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