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判決
⒋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任秀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⒋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任秀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林炎生訴訟代理人林智群律師被告林○修(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
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彰補字第820號原告曾翔新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子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
359號原告陳品瑜被告郭妤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591、115年度偵字第460號),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重小字第1067號原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奇峯訴訟代理人鄧皓云被告劉惠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六小字第17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美雯訴訟代理人曾志遠被告李坤諒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原告陸玟卉被告陳筱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鈺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4年度簡字第6308號毀棄損壞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裁定送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
本件被告因前揭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勢,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64號原告王文祺上列原告就被告李玉玲等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附民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18號原告彭健安被告黃沐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1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原告林倪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鎰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