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小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士小字第78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連冠穎被告林志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5年度士小字第78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連冠穎被告林志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任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200號詐欺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經本院刑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40號原告林學鴻上列原告因被告馬家元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原簡字第19號原告許鳳麟被告胡自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士小字第77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施藝嫻被告賴志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則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所分別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88號原告黃漢智上列原告因被告王翊憲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原小字第20號原告楊奕輝被告許家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
又於債務人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亦應屬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
本件再審起訴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曾擔任永煦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煦公司)代理富盟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盟公司)之碳權短期定量投資案之業務人員,負責對外招攬投資,就同一違反銀行法之損害賠償事件
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方柏權複代理人楊昱宏被告謝維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向聲請人之台北分會就系爭民事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台北分會審查決定就民事簡易第一審(申請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