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刑事判決
黃亭嘉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依附表「給付方式」欄向附表所示之人支付損害賠償。
黃亭嘉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依附表「給付方式」欄向附表所示之人支付損害賠償。
惟為兼顧已達成調解之被害人權益,宜以雙方調解所定支付損害賠償內容作為緩刑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賠償,以啟自新。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林玲君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依附表「和解條件」欄向附表所示之人支付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蔡美英再審被告張秋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甲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因此承攬人若已完成工作,定作人即有依法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縱令承攬人所施作之工作物具有瑕疵,亦僅係定作人得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修補瑕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而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執事聲字第25號異議人即債務人蔡金聲相對人即債權人陳舒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不服本院司法
㈡第按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害所應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規定參照)。
又為兼顧告訴人之權益,宜以雙方調解所定支付損害賠償內容作為緩刑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賠償,以啟自新。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是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應併算其價額。
,向被告請求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字第363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並非損害賠償之範圍,是此部分不再贅述。
(本院卷第19頁)以資釋明,並經本院核閱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203號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