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簡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四)按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四)按特別補償基金依第40條規定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二、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31日17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經查:㈠被告對訴外人王靜儀所有系爭4樓房屋所受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黃笠芸雖非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之起訴對象,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非法吸金犯行之共同行為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被告黃笠芸雖非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之起訴對象,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非法吸金犯行之共同行為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又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重簡字第393號原告王思云被告簡文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原告於111年8月3日事故當日,已知悉被告為損害賠償義務人,卻遲至115年5月19日始請求賠償,已逾2年之請求權時效。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8日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惟被告已於115年3月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據此被告既於訴訟繫屬前死亡,其當
㈣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茲就原告本件得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說明如下:⒈回復原狀修復費用及漏水緊急處理費用: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三、本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岡補字第307號原告何莊秋紅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彭美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三、聲請人於本案其餘請求均拋棄,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惟仍保留對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則被告前開行為致原告所受前開1,250,465元之損害,被告對原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